zwstar 发表于 2017-7-10 07:39:58

万宝路成功争议到一个域名

案例背景:
原告,Philip Morris USA Inc.,是一家著名的香烟公司,旗下拥有Marlboro品牌,中文名称“万宝路”;
被告,域名持有人;
争议域名,MarlboroLighter.com,注册于2016年9月28日,注册商GoDaddy, LLC.。

原告出示的证据:
1.原告Philip Morris USA Inc.的“Marlboro”商标注册证明,该商标于2009年被注册;
2.争议域名marlborolight.com的域名注册信息(WHOIS)资料,上面显示域名于2016年被注册;
3.原告与被告的邮件往来,被告在邮件中称“该域名没有商业化打算;域名marlborolighter.com与万宝路品牌不是同一概念;关于纠纷域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想要这个域名,我可以转移给你们,但是你们打算为此付出多少”,请求判定存在恶意注册。

UDRP认为:
1.万宝路香烟(Marlboro)全球知名度甚高,且已经注册有商标;
2.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明显晚于商标注册时间;
3.被告注册MarlboroLighter.com,但却并没有用于商业用途打算;
4.被告在私下有向原告出售该域名的倾向,这点构成对争议域名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判决结果:
1.认定被告持有MarlboroLighter.com存在侵权行为;
2.被告需要将MarlboroLighter.com转移给原告。

t9913085 发表于 2017-7-10 07:52:43

坐怀不乱西门庆 发表于 2017-7-10 07:41
欲加其罪啊

明确卖域名本来就是恶意注册,最好别留下证据,尤其是针对性的或者商标域名,卖域名之前最好了解一下域名争议的法律规定

坐怀不乱西门庆 发表于 2017-7-10 07:41:56

欲加其罪啊

t9913085 发表于 2017-7-10 07:59:52

想卖这些针对性的或者商标域名,
最好多看一下这些域名争议的政策法规和案列,免得域名傻傻的被别人拿去了还傻傻的不知道为啥
http://cnnic.cn/gjymaqzx/aqzxzcfg/201207/t20120703_30447.htm

坐怀不乱西门庆 发表于 2017-7-10 08:46:59

假如你注册了个域名,我公司想给你抢过来,那么需要给你打个电话。
1、你的域名有做商业用途的打算吗?(这里说的是商业用途,大多数人都没这个想法吧)
(我做个人网站)没有做商业用途的打算。
--抢走
2、我想买你域名
你要出多少钱买
--抢走

流河旱树 发表于 2017-7-10 08:50:47

这种也行啊?那还怎么保护米

坐怀不乱西门庆 发表于 2017-7-10 08:51:36

域名marlborolighter.com与万宝路品牌不是同一概念
这条更扯淡,真要是做的和万宝路品牌相似,这是侵权更容易抢走吧

burstkong 发表于 2017-7-10 08:53:31

商标,域名一起注册yc010t

t9913085 发表于 2017-7-10 09:10:39

本帖最后由 t9913085 于 2017-7-10 09:13 编辑

坐怀不乱西门庆 发表于 2017-7-10 08:46
假如你注册了个域名,我公司想给你抢过来,那么需要给你打个电话。
1、你的域名有做商业用途的打算吗?(这 ...

事实就是这样的,
如果是商标域名,很多案列就是这样拿走域名的,
有人甚至隐藏或者伪装身份来获得证据。。
自己去看看域名争议的相关案列,这是国际通用法则,并不是中国或者哪个国家一家这样的

先做了再爱 发表于 2017-7-10 09:17:37

争议域名卧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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