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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民终1677号 在安广房地产已停止经营、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选择向曹**伟、刘晓美主张权利亦不符合公平原则。据此,建行大连分行在本案中主张由案涉房屋买受人曹**伟及其妻子刘晓美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并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9)闽民申308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特殊性,买受人以所购商品房作为贷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所贷款项由银行直接划付给出卖人。本案系因出卖人沛丰公司违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解除,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无法最终取得案涉商品房的所有权,而出卖人将继续掌控建成或未建成的案涉商品房,且出卖人已实际占有贷款,故原审判决出卖人沛丰公司承担返还贷款的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还有之前比较有名的豫1002民初1661号 不过现在文书网上搜不到了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124582399589024291/ 法院经审理,做出以下判决: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校磊贷款本息226970.05元;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消除与原告程校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贷款状态及征信影响;三、驳回原告程校磊的其他诉讼请求。(相关案号:(2022)豫1002民初1661号,(2022)豫10民终1155号)。
(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 关于案涉《借款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案涉《借款合同》第十九条载明:“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解除的,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人。”该条款系建行青海分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直接返还给贷款人而非购房人(借款人)的情况下,建行青海分行拟定该条内容,意味着要求王忠诚等三人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王忠诚等三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该条款对王忠诚等三人不具有拘束力。 但本案中,因越州公司不能交付房屋而致使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建行青海分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越州公司、王忠诚等三人的债权;王忠诚等三人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王忠诚等三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vvx.cc 发表于 2023-10-1 14:06 不还,银行监管不力,政府监管问题,让他们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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