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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何先生在案涉微信群内发表的“你**脑壳有问题?”“不维权你在这******?”“傻*”的言论具有一定的侮辱性,存在贬低原告人格的意图,构成对原告王先生人格尊严的侵害,且案涉微信群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被告发表的言论可以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令公众对王先生的品格产生不良印象,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原告要求被告何先生承担相应责任,也具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微信群内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天,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同时还需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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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l 发表于 2023-8-30 14:05 战斗微信群? 指的是什么, 哪里可以加
Cady 发表于 2023-8-30 14:26 手机轰炸!
买鸡吃灰 发表于 2023-8-30 14:31 整开店的还不简单,买个喇叭播放店主骂人录音或者是自己声情并茂讲述几天 ...
Kevil 发表于 2023-8-30 14:36 那不就成了寻衅滋事了吗 有没有那种 短信轰炸或者什么之类的, 可以搞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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