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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ixf

我第一次在网络是赚钱是靠陈冠希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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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09: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怀念网络自由的年代
发表于 2024-1-12 09: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羡慕脑子提前激活的
发表于 2024-1-12 09:56: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皮的,我家10年才上网。和楼主比差远了。
发表于 2024-1-12 10: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撑死胆大的。

这种严格按照刑法,是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当年没这么严格执行。
只能说,换我,我还是不敢干的。
发表于 2024-1-12 10: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古英雄出少年
发表于 2024-1-12 10: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Dreadlock1053 发表于 2024-1-12 10:09
撑死胆大的。

这种严格按照刑法,是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

楼主那是诱导 并没有真实提供sq信息 最多算诈骗
发表于 2024-1-12 10: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咋不多推广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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